杭州煜光文化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周遐林(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5942号)、邓飞(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5943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二案,申请人周遐林要求你单位: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年11月3日至2025年6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的工资73323.43元;3、支付2024年11月3日至2025年6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4597.7元;4、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4500元。申请人邓飞要求你单位: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年11月3日至2025年6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的工资59900元;3、支付2024年11月3日至2025年6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1275.86元;4、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7000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二案分别定于2026年3月2日9时、2026年3月2日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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