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嘉拓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2G9G):
你单位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一案,本机关已于2025年9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有效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余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124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该决定书内容如下:
当事人:杭州嘉拓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2G9G,法定代表人:时宁宁,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北上新城7幢1号门816室
2025年5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其它发现当事人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鸬鸟镇X217(漕雅线)太平红绿灯北侧实施了无准运证、伪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或者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的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运输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申领工程渣土准运证(以下简称准运证)。未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的车辆(船),不予核发准运证。未领取准运证的车辆(船),不得运输工程渣土。准运证不得出借、转让、涂改和伪造”的规定,于2025年5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嘉拓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雇佣驾驶员驾驶车牌号码浙A5***5重型自卸货车于2021年10月17日11:40时从235国道老余杭至五常段改建工程EPC第二标段项目工地装载一车工程渣土(余泥)出来,沿良上线-东西大道-104国道-201省道-鸬鸟大道,于2021年10月17日15时53分到达杭州市余杭区鸬鸟镇X217(漕雅线)太平红绿灯北侧进行倾倒时被执法队员查获。经现场检查,浙A5***5重型自卸货车装载货物为工程渣土(余泥),现场已倾倒,沿途未发现倾倒和遗撒。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和《杭州市建筑垃圾准运证》等相关审批手续。执法队员现场向当事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21)第3099136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开具《查封扣押决定书》(余综执查(扣)决字【2021】第3099139号),依法扣押车牌号浙A5***5重型自卸货车,要求当事人到中队接受调查处理。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21年10月19日,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提交的本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法人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人处理案件的资格;
2.2021年10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勘查图》各1份,证明本案案发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事实及现场检查情况;
3.2021年10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本案案发的地点、当事人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事实;
4.2021年10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的受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及拍摄询问视频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事实;
5.2021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进行现场指认,制作《现场笔录》、《现场勘查图》各1份,拍摄的指认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事实及来源工地情况;
6.2021年10月18日,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提供的GPS路线图3份,证明当事人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来源工地情况;
7.2025年7月21日,执法人员经过查询浙江政务服务网发现,当事人杭州嘉拓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一年内发生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相同违法行为11次的事实;
8.2025年05月20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公司所在地址进行现场勘查,制作《现场笔录》、《现场勘查图》各1份,拍摄现场视频1份,并开具《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1份,因当事人无法到场,由见证人签字确认;
9.2025年05月20日,见证人提供工作证明说明一份,由见证人签字确认,证明见证人的身份情况;
10.2025年05月22日,本机关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送达公告2份,对当事人《立案通知书》、《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进行公告送达;
11.2025年07月08日,执法人员与旁证人员到案发地点进行现场指认,制作《现场笔录》、《现场勘查图》各1份,拍摄现场照片及视频各1份,证明当事人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事实情况;
12.2025年07月21日,执法人员询问旁证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及拍摄询问视频1份,证明当事人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被查获的事实情况;
13.2025年07月21日,旁证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工作证明各1份,证明旁证人员的身份情况。
2025年8月22日,本机关通过公告送达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杭余综执罚告字〔2025〕第00012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杭州嘉拓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鸬鸟镇X217(漕雅线)太平红绿灯北侧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运输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申领工程渣土准运证(以下简称准运证)。未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的车辆(船),不予核发准运证。未领取准运证的车辆(船),不得运输工程渣土。准运证不得出借、转让、涂改和伪造”的规定,已构成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一年内第十一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现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对有准运证的运输车辆(船)未实行密闭化运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准运证、伪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或者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出借、转让、涂改准运证的,处以二千元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还可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运输工具,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发还运输工具。”,同时参考《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杭城法【2011】65号)第十三条第二款“对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相同违法行为的,按2.0从重情节系数标准处罚仍未达平均值的,可按平均值或平均值以上标准处罚。”、《杭州市城市管理常见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表》第20项“1车次罚款基数5000,造成遗撒泄漏的,每增加1m或1㎡,罚款数额增加1000元”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营业部(户名: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电子非税柜面,账号:201000074431680555555)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缴款单号:3300000223301202509054409285717
缴款方式:
1.通过浙里办扫描上方二维码缴款
2.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s://pay.zjzwfw.gov.cn输入缴款单号进行缴款
3.携带《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指定银行柜台办理缴款,由代收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柜台人员录入缴款单号收妥款项,并出具缴款凭证
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