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蔚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张凯泉(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3407号)、邓扬平(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3600号)、刘佳豪(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3601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三案,申请人张凯泉要求你单位支付:1.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及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工资58554元;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3600元;3.202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4112元;4.2023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加班工资71720元。申请人邓扬平要求你单位支付:1.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的未发薪资103560.42元;2.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6月3日期间业务奖金897元;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186.18元。申请人刘佳豪要求你单位支付:1.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薪资合计21457.73元;2.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薪资合计76946.56元;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2635.23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三案分别定于2025年10月29日9时30分、2025年10月29日14时、2025年10月29日15时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