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蔚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杨苗苗(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3611号)、宋秋萍(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3610号)、闫世奇(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3203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三案,申请人杨苗苗要求你单位支付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26日工资51407.11元,支付被迫离职经济补偿金30542.22元。申请人宋秋萍要求你单位支付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15日工资19549.25元。申请人闫世奇要求你单位支付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工资113681.98元、违法辞退赔偿金151308.4元以及202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264.85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三案分别定于2025年10月28日9时、2025年10月28日13时30分、2025年10月28日14时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