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嘉拓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2G9G):

你单位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一案,本机关已于2025年07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有效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余综执罚告字〔2025〕第000124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该通知书内容如下:

杭州嘉拓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2025年05月20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行为予以重新立案调查。

2021年10月17日15时53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你单位雇佣驾驶员驾驶浙A5***5重型自卸货车运输一车工程渣土(余泥),行驶至杭州市余杭区鸬鸟镇X217(漕雅线)太平红绿灯北侧倾倒。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查明,涉案车辆于2021年10月17日11时40分从235国道老余杭至五常段改建工程EPC第二标段项目工地驶离,沿良上线-东西大道-104国道-201省道-鸬鸟大道,行驶至鸬鸟镇X217(漕雅线)太平红绿灯北侧倾倒后被执法队员查获。经现场检查,你单位无法出示《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杭州市建筑垃圾准运证》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手续。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车辆浙A5***5重型自卸货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运输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申领工程渣土准运证(以下简称准运证)。未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的车辆(船),不予核发准运证。未领取准运证的车辆(船),不得运输工程渣土。准运证不得出借、转让、涂改和伪造”的规定,具体有:

1、2021年10月19日,你单位的受委托人提交的本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法人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人处理案件的资格;

2、2021年10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勘查图》各1份,证明本案案发的时间和地点、你单位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事实及现场检查情况;

3、2021年10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本案案发的地点、你单位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事实;

4、2021年10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你单位的受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及拍摄询问视频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事实;

5、2021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与你单位的受委托人进行现场指认,制作《现场笔录》、《现场勘查图》各1份,拍摄的指认照片3张,证明你单位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事实及来源工地情况;

6、2021年10月18日,你单位的受委托人提供的GPS路线图3份,证明你单位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来源工地情况;

7、2025年7月21日,执法人员查询浙江政务服务网违法记录1份,证明你单位杭州嘉拓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案发前一年内发生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相同违法行为11次的事实;

8、2025年05月20日,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所在地址进行现场勘查,制作《现场笔录》、《现场勘查图》各1份,拍摄现场视频1份,并开具《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1份,因你单位无法到场,由见证人签字确认;

9、2025年05月20日,见证人提供工作证明说明一份,由见证人签字确认,证明见证人的身份情况;

10、2025年07月08日,执法人员与旁证人员到案发地点进行现场指认,制作《现场笔录》、《现场勘查图》各1份,拍摄现场照片及视频各1份,证明你单位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事实情况;

11、2025年07月21日,执法人员询问旁证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及拍摄询问视频1份,证明你单位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被查获的事实情况;

12、2025年07月21日,旁证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工作证明各1份,证明旁证人员的身份情况;

等证据为凭。

鉴于你单位一年内第十一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违法情节恶劣,现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对有准运证的运输车辆(船)未实行密闭化运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准运证、伪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或者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出借、转让、涂改准运证的,处以二千元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还可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运输工具,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发还运输工具。”的规定,参考《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杭城法【2011】65号)第十三条第二款“对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相同违法行为的,按2.0从重情节系数标准处罚仍未达平均值的,可按平均值或平均值以上标准处罚。”、《杭州市城市管理常见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表》第20项“1车次罚款基数5000,造成遗撒泄漏的,每增加1m或1㎡,罚款数额增加1000元”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通知。

联系人:杨晓斌      

联系电话:0571-88577800


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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