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因其特殊性,运输、储存、使用条件非常严格,生产、储存危化品的单位应当在作业场所设置通风、防晒、防火、泄压、防潮、防静电、防腐、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备。
危化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和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典型案例
2024年3月19日,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检查某涂料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存放危险化学品的3号仓库为甲类仓库,但实际使用泡沫夹芯板材料做屋顶,且现场掉落大量泡沫颗粒。
经查,该仓库存放有乙酸丁酯、二甲苯、正丁醇、环氧树脂、丙烯酸树脂、氨基树脂、聚氨酯固化剂、丙烯酸酯类树脂漆类、聚氨酯树脂漆类、稀释剂、固化剂等危化品,需满足“火险类别甲类、耐火等级二级”的要求。而仓库屋顶采用的泡沫夹芯板为B2级别可燃材料,达不到A级不燃材料的要求。
相关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第3.2.16条: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2012)第4条:燃烧性能等级A级为不燃材料,燃烧性能等级B1级为难燃材料,燃烧性能等级B2为可燃材料,燃烧性能等级B3为易燃材料。
相关法律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应急管理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