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铭尼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12月12日向你单位作出《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余人社监理决字〔2024〕第000058号)并送达,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十日内立即履行下列义务:立即执行本局《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余人社监理决字〔2024〕第00005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支付劳动者张某某劳动报酬人民币肆仟柒佰壹拾捌元玖角玖分(¥4718.99),并加付赔偿金人民币贰仟叁佰伍拾玖元伍角(¥2359.5)的处理决定。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对你单位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催告书》(余人社监理决催字〔2024〕第000058号),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至本局领取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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