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余杭美人鱼餐饮管理服务部: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周雷文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417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周雷文的全部仲裁请求。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417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逾期则视为送达。该案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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