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宏亿家具馆: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周学俊(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5674号)、许圆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5675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二案已经审理终结。

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5674号案件裁决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宏亿家具馆支付申请人周学俊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2月28日工资2400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5675号案件裁决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宏亿家具馆支付申请人许圆圆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工资30000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5674号、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5675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逾期则视为送达。

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5674号案件为终局裁决,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5675号案件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可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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