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富美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陈静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5479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浙江康富美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陈静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工资3323.55元、2024年7月8日至2024年7月26日期间工资1717元、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20日期间工资2680.24元、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9月2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735.63 元以上款项合计 8456.42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申请人陈静其他仲裁请求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5479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逾期则视为送达。该案为终局裁决,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