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欣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经查,杭州欣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2017年11月28日的登记过程中,其法定代表人系冒用陈娟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陈娟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表、撤销公司登记承诺书、陈娟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陈娟的询问笔录、鉴定机构对标称日期为2017年11月24日的杭州欣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上法定代表人签字处“陈娟”是否出自陈娟本人笔迹的鉴定意见,证明对案件来源及案件事实等材料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 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拟撤销2017年11月28日杭州欣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信息。
因当事人市场主体查无下落,本局决定采取公告送达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告知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公告送达(杭余市监撤告〔 2024 〕第007号)《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0日
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告知书(杭余市监撤告〔 2024 〕第00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