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余杭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余建〔2022〕65号)等文件规定及余杭区最新公布的数据,为进一步做好我区住房保障工作,现将余杭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收入和人均货币财产标准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1.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从低于37770元调整至低于39030元;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从低于84528元调整至低于87994元;

3.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从低于430605调整为低于433365元。

上述标准自2025年3月26日起开始实施。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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