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支持家庭农场提升发展扶持政策,进一步提升全区家庭农场整体实力,增强农产品竞争能力,强化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成效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余杭区打造“和美余乡” 以高质量城乡融合助推城市重要新中心建设支持政策三十五条》(余政发〔2024〕180号)等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了《余杭区扶持家庭农场建设项目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5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杭区扶持家庭农场建设项目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支持家庭农场提升发展扶持政策,进一步提升我区农业示范性、现代化水平,同时也为了强化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成效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澳门赌场攻略,澳门现金网印发<余杭区打造“和美余乡” 以高质量城乡融合助推城市重要新中心建设支持政策三十五条>的通知》(余政发〔2024〕18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指项目,是指我区家庭农场建设项目。

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预审工作;项目成熟后纳入项目计划。

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二、对象和范围

(一)申报主体

项目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区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

(二)补助政策

总投资达到50万元(含)以上并经验收合格的项目,给予实际审定新增投资额40%的补助,在政策年度内一次性补助上限为120万元。

(三)补助内容

家庭农场建设项目补助内容分农业基础设施、农业设施装备、其他类等三大类。其中,其他类项目建设内容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总投入的20%,可纳入项目的投入不超过15万元。

1.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内容:

(1)农田基础设施:新建修建园区道路、田间作业道、农田小水利、供电设施设备、农用蓄水池及鱼塘生态化设施改造等。

(2)生产辅助基础设施:喷滴灌及排灌泵房、配电房;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环节的烘干、产品储藏、分拣包装及初加工用房;用于农机具、植保机械、农资及饲料放置仓库;环境控制以及产品检测室;农业废弃物处理和综合利用的场地、棚架和沼气池等。

2.农业设施装备建设内容:

(1)新建、扩建、改造智能温室、连栋大棚、钢架大棚、水果栽培棚架,水稻温控育秧中心等环境控制调节设施设备;

(2)农产品产前产后处理或分拣包装设备、农机化服务中心设施、冷藏保鲜库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机械设备等;

(3)苗床架、立体栽培架、防虫网、遮阳网、杀虫灯、喷微灌、小型农机具、植保机械、排灌、增氧、投饵等生产辅助设备;

(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和仪器、物联网终端数据采集和处理系统硬件设备、农场监控系统及安全防护围栏(墙)等。

3.其他类建设内容:

(1)产业融合提升内容:包括乡村旅游、科普教育、农事体验、文化创意为重点的融合互促内容;开发具有产业特色、产品特点、体现“乡愁”的创意农业内容和农文旅特色产品等。

(2)品牌形象提升内容:包括在家庭农场内部建设标识系统、农场内导览、门头等公共区域以及产品包装、宣传营销的标准规范的品牌VI形象体系。

(3)设施配套提升内容:包括对现有生产配套设施进行优化、补缺、完善等建设内容。

三、实施期限

项目实施周期为1年,实施中可以申请延期1次,原则上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四、负面清单

项目申报负面清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项目:

(一)建设内容不符合产业导向或项目资金资助范畴的(如绿化、一次性生产资料、人工费用、咨询服务费用等);

(二)项目单位不具备申报要求规定资格或条件的(如失信企业等);

(三)项目建设主体处于或列入自然保护区、饮用水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近三年征迁范围等不适合提升建设的区域;

(四)未按项目规定程序申报的或者同一建设内容重复申报的;

(五)项目申报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存在虚假、欺瞒情况的;

(六)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

(七)近两年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纪录的;

(八)项目建设未经镇街审批同意的;

(九)有其他不宜申报情形的。

五、申报与管理

(一)项目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预申报:申报单位上报《余杭区家庭农场建设项目申报书》(附件1)、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工程建设布局示意图、设计图、施工图、法人资格证明、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涉及相关行政审批和许可的手续等相关材料等内容)。

2.镇街初审:各镇(街)负责对申报单位资格审查,包括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用地合法性进行初审,出具推荐意见,加盖镇(街)公章后将相关申报材料统一报区农业农村局。

3.部门、专家评审: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区级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各镇街推荐上报的材料进行现场踏看、方案审阅,出具拟纳入正式项目库的项目名单意见。

4.审价单位预审价:邀请第三方审价单位对拟纳入的项目进行预审价,部分项目单价根据区农业农村局项目管理有关指导价进行严格预审。

5.项目立项:区农业农村局项目办组织相关部门联审并经局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下达立项文件。

(二)项目调整要求:

1.项目内容调整是指已立项内容在实际实施中所发生的下列情况:

(1)工程变更;

(2)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3)工程量和费用增减;

(4)其他涉及项目投资的变更。

2.调整分为较大调整、较小调整。

(1)较大调整:总投资额变更超过20%的。

(2)较小调整:总投资额变更不超过20%的。

3.农业产业项目按“先审批,后实施”、变更方案分级审批的原则实施调整,所有农业产业项目原则只允许一次调整。

4.调整方案实行分级审批

(1)较大调整方案由申报单位、镇街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等单位先进行联合初审,通过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变更方案审查意见。

(2)较小调整由申报单位报镇街同意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审核。

(三)项目验收要求:

1.验收程序: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工程审价和财务审计;项目主体向属地镇街提交验收材料并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所在镇街对项目进行初验并提出意见;镇街初验合格后,项目主体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区级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和验收材料(附件4)。区农业农村局相关科站按照规定,组织部门和专家进行实地踏看,做好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等工作。

2.项目验收资料:项目验收需提供项目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表、项目实施情况总结、项目审价、财务审计报告、立项文件(包括项目调整文件)、项目实施小组文件、项目管理制度、相关凭证复印件(发票、设备购销合同、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意见等)、项目实施效果(家庭农场项目示意图、项目建设前中后照片、主要设施设备照片)、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土地流转协议、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审批手续材料、机器设备登记备案表等)。       

3.验收要求: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部门及产业线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原则上要进行现场踏勘加综合评估,按照立项项目计划对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完成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验收组成员原则上不得少于3人。项目专家的邀请须与项目建设内容和验收要求相符,验收意见由项目验收组成员集体讨论确定,并在验收意见上签字。

(四)资金拨付要求:

1.投资额认定:实际投资额财务审计结果与计划投资额误差值控制在±20%(含)以内,根据实际投资额进行相应补助;高于计划投资额20%部分将不予补助;低于计划投资额20%将不予验收通过。

2.资金拨付:项目验收后,根据验收结果、审计报告等,经公示后下文拨付资金。

六、监督管理

(一)项目所在镇(街)做好立项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要落实专人跟踪指导,确保项目实施质量;于项目建设前期、中期、后期开展实地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建设进度,确保项目建设单位按计划要求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督查情况要形成书面记录并纳入项目档案资料;加强协调沟通,服务项目推进,协助项目建设单位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立项文件下达的建设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期限等。确因特殊原因需要项目变更或取消的,应及时提出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经所在镇(街)审核后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交书面请示,待局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项目变更申请时限不得超过项目建设周期的三分之二时间。

(三)项目结束后将项目书面台账资料整理完善,集中存放,并同步备份电子验收材料。

(四)出现以下情况,将纳入农业产业项目申报失信名单,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农业项目:

1.连续申报区级财政资金扶持或需区级财政资金配套的项目超过2年,当年申报杭州市级及以上项目超过2个。

2.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存在虚假资料,项目建设内容、工程量和造价存在虚增、虚报的。

3.项目存在多部门、多头申报的,建设内容非为首次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的。

4.项目实施前后2年发生安全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

5.近2年内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纪录的。

6.项目实施期间家庭农场出现新建用地等违法的。

(五)对受扶持的家庭农场凡发现有虚报、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立即纠正并收回所补资金,三年内不得申请享受财政补助政策,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七、其他事项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3月22日起施行,具体由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余杭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余农发〔2025〕19号.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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