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余杭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4日

余杭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为大力推进质量强区建设,引导激励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提质增效升级,示范带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有关办法和区委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余杭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政府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二)区政府质量奖由余杭区人民政府设立,授权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包括企业或其他组织)。

(三)区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共设3个奖项,其中“余杭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为鼓励创新,推动质量强区建设,同时设立“余杭区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和“余杭区人民政府质量管理鼓励奖”(以下简称“鼓励奖”)。每个奖项的获奖组织均不超过5家。申请组织均达不到获奖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四)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由组织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区政府质量奖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为依据,主要对申报组织近3年上述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审。医疗和教育行业参考医疗、教育卓越绩效实施指南进行评审。

(六)鼓励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新材料及绿色建筑产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以及在“品字标”品牌建设及“亩均论英雄”改革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积极申报;重点支持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新兴产业的组织申报。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余杭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评审委)负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区评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

(二)区评审委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推动、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2.审定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3.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区政府批准的拟授奖组织名单。

(三)区评审办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修)订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

2.组建评审组,并对评审组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3.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4.对申报组织的资格与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进行评审;

5.向区评审委报告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情况,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确定候选组织建议名单提请区评审委审议;

6.对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7.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和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及标识;

8.承办区评审委的日常事务。

(四)区评审办组建若干评审组,由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一般由3名(含)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建议名单;

2.制定现场评审的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现场评审,提出候选组织建议名单;

3.向区评审办汇报评审情况;

4.适时解答、处理与评审工作有关的问题和申诉,及时向区评审办提出评审相关的意见或建议;

5.组建评审组时应遵守利害关系回避原则,不得存在受雇、任职于受评单位或其内设、隶属、业务往来单位以及竞争对手单位等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的情形。

(五)区评审办按一定程序聘用评审员。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五年以上从事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公道正派;

3.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保守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六)区有关部门、各镇街(平台)、有关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本行业组织的区政府质量奖培育、发动、推荐和推广工作。

三、申报条件

组织申报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在余杭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2年并取得显著成效,近3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市、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对数字经济新兴产业、生命健康产业和农业相关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年限不作要求;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六)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应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刑事、行政处罚记录(申报截止日期前已信用修复的除外)及严重失信记录(申报截止日期前已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除外)。

四、评审标准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现行有效版本。

五、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知。由评审办发出评选余杭区政府质量奖通知。评选通知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余杭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经区级主管部门或镇街政府(平台)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区评审办。

(三)资格审查。区评审办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余杭区政府质量奖申请,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合法生产经营及信用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

(四)资料评审。区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确定不超过15家的入围现场评审组织名单。对未能进入现场评审的,应当反馈资料评审情况。

(五)现场评审。区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该组织确认。评审组需将现场评审报告及时报评审办,并提出“质量奖”和“创新奖”候选组织建议名单,各不超过5家。对进入现场评审但未入选“质量奖”和“创新奖”候选组织建议名单的组织,确定为“鼓励奖”拟授奖组织。

(六)审查表决。区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后,提出提请审议的“质量奖”和“创新奖”候选授奖组织名单,并附相关材料提请区评审委审议。区评审委召开审议表决会议,对评审情况及候选组织建议名单进行审查,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质量奖”和“创新奖”拟授奖组织名单。

(七)社会公示。区评审办将拟授奖组织名单在区级以上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区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区评审委审查。

(八)审定公布。区评审办将经公示通过后的拟授奖组织名单,提请区政府审定后公布。

六、激励及经费

(一)区政府对区人民政府质量奖和区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获奖组织分别给予40万元和10万元的资助,并颁发证书和牌匾;对“鼓励奖”获奖组织颁发证书。对已获得“创新奖”的组织,在后续年度获得“质量奖”的,按每家30万元给予资助。

(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区市场监管局的部门预算。资助资金每年由区财政在年度科技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三)获奖组织应将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等相关工作,并在自我评价报告中予以报告。

(四)获得“质量奖”的组织,自获奖年度起5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获得“创新奖”和“鼓励奖”的组织不受此限制。

获得“质量奖”的组织,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牌匾,不给予资助经费,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获得“创新奖”的组织,再次获得“创新奖”或“鼓励奖”的,授予证书和牌匾,不给予资助经费,占当年奖项名额;

获得“鼓励奖”的组织,再次获得“鼓励奖”的,授予证书,占当年奖项名额。

(五)建立质量发展品牌梯级培育机制,鼓励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国家、省、市质量荣誉,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资助。国家、省、市、区政府质量奖各类奖项的资助经费按就高、补差、不重复原则兑现。

七、推广与应用

(一)区评审办应当会同区有关部门及有关行业协会,重点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工程建设、医疗卫生、生态环境、教育、公共服务领域推动卓越绩效模式的应用,促进产品、服务、工程和环境质量的提升。

(二)区有关部门及各镇街(平台)应当加大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积极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三)鼓励开展有关质量管理的基础研究、应用推广、咨询评估、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活动。

(四)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全社会弘扬质量精神、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

八、监督与管理

(一)区评审委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

(二)申报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评审过程中发现并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直接取消其本次评审资格。对发现并查实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区评审办报区评审委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证书、牌匾和资助经费,取消其从撤销之日起5年内再次申报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三)获奖组织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并应当在自获奖次年起的5年内,每年3月前向评审办提交上年度本组织的自我评价报告。由评审办适时开展抽查。对质量管理出现下滑,资助资金使用不规范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四)获奖组织可以在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五)获奖组织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区评审办可报区评审委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牌匾和资助经费并予以公告。

(六)评审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申报组织的相关秘密,遵守利害关系回避原则,不应存在受雇、任职于受评单位或其内设、隶属、业务往来单位以及竞争对手单位等情形,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评审办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员,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并进行通报。对取消评审资格的评审员,5年内不得聘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附则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1日起施行,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余杭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余政办〔2020〕21号)同时废止。  

余政办〔2021〕16号.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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